《陵谷沧桑》:(6) 那时的公廨与陪审

应宝时家族的百年记忆《陵谷沧桑》

(6)

那时的公廨与陪审

应宝时在担任上海道台的时候,对近代的法制建设作出了贡献,开一代先河。比如上海的公廨陪审,警察治安,还有文化管理方面,都下大力气,对扭转社会风气,起到了积极的作用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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上海会审公廨(上图来自《图画日报》)

说到审案,有一则故事这样说:

应宝时担任苏松道道员的时候,有一次,在江苏的无锡,发生了一起盗窃案。嫌疑人在审案的时候,认罪了又翻供,反复认罪翻供,因为有赃物在,“发审诸委员”都断定他是真正的盗窃犯。

应宝时觉得案情蹊跷,就决定亲自提审案犯。失主是原告,个头很大,但是被认作的小偷,个头很小。应宝时拿出赃物中的一件小褂,问原告:这是你的衣服吗?原告不假思索地回答,是的!应宝时说,那你穿起来试试看。原告听命,但是小褂子就是套不进身子,好不容易穿进去,因为褂子小,看起来像个小丑似的。应宝时让嫌疑人穿上小褂子,案犯一穿上,大小正合身。那位被冤枉的嫌疑人说,哭喊着道:“今天我见到了青天大老爷!这本来就是我的衣服啊,我是冤枉的啊!”

当时无锡之地,盗窃犯屡发,但破获的很少,上级衙门责令限期破案,否则要革职。那些捕役们急了,就随便抓了一个人,逼迫他承认自己偷窃东西,立案交差了事。但是,机关算尽太聪明,结果在应宝时面前露出了马脚。这些缘由,被“原告”一一供了出来,应敏斋闻听大怒,重重责罚了捕役。又拿出一件又长又大的马褂赐给失窃当事人,并对他说:“以后我终究会替你找到真正的盗贼,可不要再帮捕役诬陷别人啊!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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上图:上海会审公廨老照片

1843年起,上海开辟外国人租界,并设立了领事法庭,租界内的中国人违法犯罪,仍由清政府的上海地方官(上海知县和苏松太兵备道)审理。而租界内的外国人违法犯罪则可以完全不受中国法律的制裁,由各国驻沪领事自行审理。但“太平天国”和小刀会起义,导致许多上海华人和大批难民涌入租界,华洋混杂而居。为了解决这个越来越多的司法问题,1864年,英美租界(后称公共租界)内设立了一个司法机关“洋泾浜北首理事衙门”,由苏松太兵备道(上海道台)委派官员会同英国领事审理租界内发生的华人案件。

1864年2月到7月,应宝时以候补松江知府代理上海道台。5月1日,他接受了英国领事巴夏礼的建议,设立洋泾浜北首理事衙门,派出一名海防同知,赴英国领事馆,由英国副领事做陪审官,共同审理英租界内涉及洋人的诉讼。应宝时还主持修订了英美领事馆的《洋泾浜设官会审制度章程》。这个章程是在1868年商订的,中方1868年底由清廷各国事务衙门咨行生效。外方在1869年4月20日由英、美、德领事公布修正章程,于次日起生效。由此,清政府在租界中已经接受由外籍陪审员参与的审理模式。这是一种地方性的司法模式,涉及到外事,尤其特殊,在历史上还是有其开创意义的。它是中国历史上最早推行的陪审制,在局部地区(租界内)审理特殊案件(无领事管束的洋人案件)中最早实行由特定陪审员(外国官员)陪审的陪审制度,可以说是首创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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上图:清代上海会审公廨审案实景

应宝时率先提出了这个方案,上报清廷总理衙门进行核准。应宝时是如何在这法律文本上率先使用陪审这个词,还是一个谜。这个《章程》规定会审公廨的组织办法和管辖权限如下:(一)公廨组织:原理事衙门改为会审公廨,又称“会审公堂”,由上海道遴委同知一名主持。(二)诉讼管辖范围:华人与无约国侨民为被告的民、刑案件。审判权限:“限于钱债、斗殴、窃盗、词讼”等案件。刑事案件限于发落枷杖以下罪民。判流放罪以上的案件由上海县审断,倘有命案,亦归上海县审理。(三)审判办法:涉及洋人的案件由领事或领事派陪审官会审;凡为外国服役及洋人延请之华民涉讼,亦得由陪审官会审。如案件中并不涉及洋人,陪审官不得干预;纯粹华人之间的案件,领事不得干涉。(四)提传办法:租界内的中国人犯,由谳员派差人提审,不必经用巡捕;受雇于外人的中国人,由领事传达到堂;为领事服务的华人,须经领事同意才能拿捕。(五)上诉程序:华洋互控案件,如不服公廨判决,可向上海道和外国领事控告复审。

按照这个章程,洋泾浜北首理事衙门改组为会审公廨。陪审员制度,会审公廨里得以执行,公廨即是清政府与英、美、法三国驻上海领事协议在租界内设立的审判机关。规定凡涉及外国人的案件必须有领事官员参加会审;凡中国人与外国人间诉讼,若被告系有约国人,须由其本国领事裁判,若被告为无约国人,须由其本国领事陪审。后来,租界内纯粹中国人之间的诉讼也须经由外国领事观审操纵判决,中国官府逐渐丧失了主导审判权。

理事衙门初设在英驻沪领事馆内,1886年迁到南京路。具体办法是:上海道遴选的官员任主审官,由英国副领事任陪审官;凡租界的华人犯案,由中国官员单独审理;凡有华洋之间的案件,均需有外国陪审官陪审。如陪审官和主审官发生分歧,由上海道会同领事最后裁决。在审理案件中,外国领事名为陪审,但只要案件涉及他们的利益,外国陪审官实际上却成了主审官,中国主审官倒成了摆设。法庭判决书由审判官盖印后,再由审判官和外国陪审官签字。

这也是中国司法的最早陪审员制度雏形,1905年6月14日(光绪三十一年七月十六日)派遣五大臣出洋考察宪政,其考察报告就已经使用“陪审”“陪审员”等词汇。由此清末变法对陪审制的移植由此启动,但是全国的陪审员制度在清代没有正式推行,直到辛亥革命后,中国在法律意义上的陪审制度仍局限于租界的会审公廨,法律明文使用的“陪审”亦只是《洋泾浜设官会审章程》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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